法谚的司法运用为裁判说理提供了理由来源,比如引导法律解释方向,缓解法律适用僵化,强化裁判文书的修辞论证,从而达到裁判的可接受性。
一个活动是否可以算作法律解释是一回事,是否应当进行这一活动则是另一回事。See Isaiah Berlin,Liberty:Incorporating Four Essays on Liber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216.(61)See Joseph Raz,The Morality of Freedom,Oxford:Clarendon Press,1986,p.321.(62)例如,在德沃金看来,价值多元论是误导性的。
这两个面向不是相互独立的。对后面这些问题的回答,本质上离不开关于不同目的之间应当如何权衡等问题的实质判断。这使得法律可以克服立法者因时代局限而产生的信念错误,对不断取得的经验知识与道德知识保持开放。就此而论,事实状态与法律后果之间的联系从来不是单行道。真实意义由事物的本质属性决定,而事物的本质属性要由最新的科学与道德理论来加以揭示。
这也意味着,不应将上述任意一种类型的意义一般性地排除在解释的范畴外。(38)解释与续造的区别标准就在于,特定理解是否超出了立法意图的范围。在此过程中,利益博弈、情感直觉、主观道德偏见等因素都会掺杂进来。
法律适用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活动,法官语言也多是法言法语,这对当事人和外行来说,多少会有些陌生感。文章的基本思路如下:首先,结合热点和争议性案件,尝试梳理出人民法院遭遇的道德压力的实践类型,并揭示其各自的特点和来源。很多法律问题被转化为政治问题,并通过政治化的司法手段加以解决。比如,在泸州情妇遗赠案中,男士将财产遗赠给与自己长期同居的第三者。
在回应复杂的道德争议时,应坚持法律而非道德的逻辑,在既有法律的框架内运用法律思维,避免以道德主宰法律,并尽可能实现法律与道德的深度融合。社会公众可以把主观体验、个人情绪、价值偏好、自我利益、社会效果等都统摄到该概念之下,从而冠冕堂皇地打着追求个案正义的旗号向法院施加道德压力,意图以强烈的道德诉求影响甚至支配司法。
司法与道德之间的双向互动和彼此缠绕,为在司法过程中引入和回应道德提供了基础。法官诉诸道德,是为了合法合理地化解纠纷。由此催生了道德回应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调判结合机制、案例治理、司法修辞和论证,共同构成了多元化的道德回应体系。规范审判执行活动方面的司法解释,可以规则命名。
2. 司法回应具有鲜明的实用主义色彩与后果主义导向紧密相关,司法对道德的回应具有鲜明的实用主义色彩。总之,应坚持在既有法律的框架、秩序和体系内,以必要性为基本前提,理性、谨慎、适度、精准地回应现实道德需求。具体包括:司法能动会篡夺民选政治部门和立法机构的权力,破坏民主和法治。面向道德的回应型司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司法机关和法官,由于缺乏政治经验、充分信息和利益平衡,往往在有社会公共政策寓意的问题上决策出错。社会共同道德或道德共识是一种好的备选方案,然而,其也具有相对性。
正如我们在许多民意沸腾的案件中看到的,在很多时候,案件的实体法律适用并不存在瑕疵。照此逻辑,法官首先关注的不是法律作出了何种规定,提供了何种解决方案,而是围绕所争议的道德问题,评估其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沿着哪个方向努力,才能得出让人们在道德情感上接受的判决。
有些制度则从微观和具体问题入手,比如,通过典型案例或个案彰显某些道德问题的解决思路。以上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道德压力类型。司法政策、司法裁判的最终落脚点均是满足人民群众对于正义的期待和要求。当道德冲突出现时,我们不能凭借感性的道德直觉作出判断,而应尽可能寻找客观的、理性的评价根据。按照道德压力所起作用的性质不同,我们可区分出积极的道德压力和消极的道德压力。面对道德引起的紧张情势或争议,司法回应表现出后果主义特性。
其以社会公共道德为价值判断基础。需指出的是,民意道德具有盲从性、激情性、感性、个性化等特征,且缺乏较理性的民意检测机制。
某些道德压力并不合理,其可能源于个体的错误判断与认识,对此,司法无需作出回应。尤其是在备受瞩目的刑事案件中,司法可能面对的不仅仅是各自独立的个案,还有个案背后所折射的不同的利益群体,个案触发了公众广泛的利益认同,形成了利益表达和维护的需要,从而使事件超越了孤立的个体范畴,具备了一定的公共性。
为了让人们信服判决,法官在裁判以及裁判文书制作的过程中,往往会运用道德修辞,即通过道德话语来打动或说服当事人。基于消极的道德压力的要求,法官服从专业的法律判断,果断地拒斥了裹挟着民意的看似有理的诉求。
这两种道德压力并不是对应的,只是为了讨论方便,才将二者并置。对于由此产生的道德关注和压力,法院须作出回应。通常,并非每个社会主体都有能力实际践行美德,而只有社会中的一部分人能够按照这类更高的道德要求行事。比如,在自助旅游的过程中,当事人因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最后,法院运用公序良俗的法伦理判断,使该案终获解决。其本应风险自担,但法院出于道德和社会角度的考量,让同行者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川崇州发生过一起见死不救案:詹某与柳某约定到某一河堤钓鱼。此外,社会中有一些特定群体,比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政府官员等,一旦被卷入诉讼,就很可能引发道德关注,产生特殊群体道德压力。
它专指那些与社会中特定问题有关联的道德,比如房屋拆迁、讨薪维权、集体性争议、环境污染、离婚、赡养、继承、正当防卫等特定问题。除此之外,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司法机关偶尔还会发挥政治职能和社会治理功能。
这里的案例的形式是多样化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以及普通的个案。要么以积极、主动的姿态面对问题,参酌当下社会道德的普遍状况,严格依法对具有争议的道德问题作出回应。在涉及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案件中,法官有时会考虑到孝道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个别案件中,法官甚至还援引《孝经》断案。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核心价值观指导意见》),并先后发布数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专题性案例,彰显了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引领社会道德风尚和回应公众道德关切的重大决心。
人们对司法的理想期待是,它能够精确地瞄准社会关切点,有针对性且有效地回应人们的道德关注和需求。法律不只是一种形式性规则,其背后还负载着一定的目的,甚至可能包含政治性、政策性、社会性、功能性要素。
回应型司法更多地采纳外在视角,更看重超越规范的一般社会后果。该条司法解释意在从道德价值层面激励人们勇于救助,并在法律上尽可能保障救助人的权益。
对于那些本不属于司法范畴或由其它手段来解决效果更好之事,司法如果积极介入并过度回应,结果往往适得其反。由于自治型法为法律自身的正当性谋求了基础,因此,以这种具有自足性的法律为基础,一种形式法治得以建构,而规则在其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